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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 这八种眼科病已在天津市统一收费标准-------------------------------------2017-01-13 发布时间:2017-01-1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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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

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计生

委、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

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

和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

在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三级医保

定点医院,开展首批按病种付费

和收费改革试点,参保患者病种

费用负担将整体降低30%。


此次首批按病种改革试点涵盖老

年白内障、冠状动脉搭桥术、鞘

膜积液、卵巢囊肿、结节性甲状

腺肿、急性阑尾炎、腰椎间盘突

出症等常见的110个病种,其中

包含了8个眼科病种。试点医院

涵盖天津市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

全部三级医保定点医院。目前,

天津市人民医院、天津市第四中

心医院等25家三级医院,已经

选定了具体试点病种,并自即日

起实施。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

费试点病种和试点医院表(眼科

篇)




医保实行按病种付费后,患者在

病种诊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包括医疗机构要求或推荐患

者外购的药品、材料等费用,不

再按服务项目价格逐一累加计费

收费,而是按规定病种费用标准

进行结算。病种费用标准依据病

种临床路径和历史数据,在医院

申报、科学测算、专家论证的基

础上确定,收费和付费标准衔接

一致,均不高于天津市三级医院

的历史平均水平。除超出基本医

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除外,医院

不得在病种费用标准外另行向患

者收费。


实行按病种付费后,医保结算按

照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卫

生计生委《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

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执行。病

种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以实际发

生医疗费用和病种付费标准两者

较低值为结算依据,按照天津市

医保住院报销有关规定计算。个

人负担与病种付费标准差额部分

,由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医院在

病种诊疗过程中,为患者使用的

医药服务项目超出医保报销范围

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

结算范围,不得以患者自费形式

另行收费。纳入按病种付费的病

例,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

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变异情况,

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超出

病种费用标准的,由医保基金按

规定对医院进行补偿,参保患者

不再额外付费。


具体按病种收付费试点病种及医

院名单可登陆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官方网站查询

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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